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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拆迁款,律师多方取证终获赔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8-24 14:24 浏览量:350



案件情况:

刘某忠与刘某花系姐弟关系,二人与其姑姑刘某蓝共同居住在和平区某胡同一处私房内.该房屋的产权人为王某,原承租人为刘某忠和刘某花的爷爷、刘某蓝的父亲刘某臣。200712月刘某忠于刘某花回家,发现房屋中物品不翼而飞,其姑姑也不知去向。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该地块面临拆迁,其姑姑刘某蓝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已与其所在单位签定了标准租私房腾退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46万,将该私房腾退给产权人。刘某忠、刘某花与刘某蓝协商此事,被告知该款项是刘某蓝单位补偿刘某蓝一家的专门款项,与二人无关。二人无奈想通过诉讼得到其应得的补偿款或恢复其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故委托律师诉讼解决。

案件点评: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租私房腾退是政府工作的大趋势,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支持,且本案中该地块面临拆迁,诉争房屋腾退已成既成事实,故要求刘某蓝返还刘某忠、刘某花二人应得的补偿款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二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案最有效的解决的途径。故向法院起诉刘某蓝请求其返还二人应得部分的补偿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刘某花和刘某忠是否为本案补偿款的补偿对象。为此律师走访了作为补偿发放单位的刘某蓝的工作单位得知:补偿前由于原承租人刘某臣去世,必须由刘某蓝提供全体共居人推举其为承租人的证明,才能由其单位作为落实腾退标准租私房工作的被责成单位,才能发放给变更后的承租人刘某蓝该户的全部补偿款。刘某蓝正是伪造了刘某忠、刘某花的签名,提供了一份由全体共居人推举刘某蓝为承租人的情况说明,才变更了承租权并取得了本案中的全部补偿。经过律师努力取得了该份证据,并取得了该单位对该户补偿时的《标准祖私房承租人情况调查表》其上登记的共居人为刘某忠,刘某花、刘某蓝和其丈夫。此后,律师又走访了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取得了标准租私房腾退督察工作办公室开具的住房补贴安置通知单,通知单上载明核定承租人家庭人口数为4人。律师研究了本次腾退适用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又向刘某花和刘某忠的单位调取了二人从未享受过分房待遇为无房户的证明。综上证据足以证某花和刘某忠是本案补偿款的补偿对象。

法院判决:判令刘某蓝及其丈夫返还应属于刘某花和刘某忠应得部分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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