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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一房二卖”该如何要求赔偿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12-27 16:52 浏览量:444


案情点击:
20163月李某、王某以及某房屋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中介公司为李某、王某就房屋买卖提供居间服务。2016323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所有的房屋,房屋价款为620万元,王某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李某需在评估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出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屋价款。合同签订之日,李某支付给王某购房定金80万元。2016413日王某委托天津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结果为涉诉房屋总价值为650万元。
2016
417日王某与第三人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
2016年,房价上涨,涉诉房屋经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报告书》,确定市场价值为850万元,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且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该案首先要判定李某与王某以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同有无违法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从上述案例内容看,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且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然合法有效。
现王某已将涉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已经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致使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合同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故李某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对于李某提出要求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且赔偿其一年时间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结合天津市高院的指导意见,本案中,李某为履约方,王某为违约方,故王某应双倍返还定金。李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系王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涉诉房屋一房二卖致使双方合同不能实现,王某应就差价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是否属于违约方赔偿范围的问题,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因违约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此时双方应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对于守约方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以予以支持,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房屋差价损失多少等因素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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