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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可以起诉腾房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4-19 14:27 浏览量:720


前言

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起诉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即腾房,目前关于承租权纠纷天津法院暂不受理。

基本案情

坐落于天津市××××号诉争房屋,系原告合法租住。原告及妻于1995年结识了被告夫妻,原告之妻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相处较好。20045月,被告提出家庭困难,居住房屋已经拆迁,剩余拆迁款暂时买不起房屋,请求原告夫妻帮助,原告遂将涉案房屋暂时借与二被告居住。2012年,原告需要使用涉案房屋,要求二被告腾房。但二被告以各自理由拒不腾房。原告无奈只有诉诸法律,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被告肖某立即将天津市××××号517-519房屋以及二被告防盗门以内过道区域腾空归还原告;2.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意见:

1.原告是否系涉案房屋合法公产承租人。根据原告提供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三人提供的天津市公产住房置换单以及第三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告自2001年通过置换方式取得涉案房屋公产承租权,且自原告取得涉案房屋公产承租权后至今,涉案房屋公产承租人一直系原告。因此原告系涉案房屋合法公产承租人。

2.原告是否如二被告所称,将涉案房屋承租权与二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的劳务费用相抵。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反映原告曾向二被告作出将涉案房屋承租权与二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的劳务费用相抵的意思表示。二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二被告经原告同意在涉案房屋居住,不能证明存在原告做出将涉案房屋承租权过户至二被告的事实。二被告所称为原告提供劳务的相关情况,与本案二被告是否应自涉案房屋搬出系两个法律关系。二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将涉案房屋承租权与二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的劳务费用相抵的事实,法院应当不予确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天津市公有住房,第三人系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原告通过置换手续取得涉案房屋公产承租权,并与第三人订立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系涉案房屋合法公产承租人。原告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针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提出原告已将涉案房屋承租权与二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的劳务费用相抵的抗辩意见。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曾向二被告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其次,就以二被告逻辑而言,二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各项劳务的劳务费标准如何,原告与二被告就劳务费是否进行结算,二被告均无法说明。二被告答辩称2004年原告即向二被告表示将涉案房屋给二被告以冲抵劳务费,而此后二被告仍然无偿向原告提供劳务至2012年,这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以二被告的逻辑而言,其抗辩理由与其所述事实情况亦不能自圆其说。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二被告现占用涉案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原告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有权要求二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综上所述,二被告现占用涉案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原告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有权要求二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杨某、被告肖某共同将其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号×房屋以及占用的部分伙用面积(即二被告防盗门以内,现场勘验平面图标注的过道部分)一并腾空归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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