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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讨土地补偿款 出嫁女获支持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1-25 16:21 浏览量:203


登记在同一个村民小组,同一个户口薄上的一家三口起诉村委会索要土地征收补偿费,却只有一人打赢了官司。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作为出嫁女的陈某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而其丈夫和女儿则被认定为空挂户,不能取得土地分红。
据悉,2012年元月19日,陈某出嫁与丈夫王某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入其嫁入地,在嫁入地某区某镇某村某组也未分得承包地,主要靠外出打工为生活来源。2012229日,陈某生育女儿陈某。由于陈某的父母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养老问题,2016410日,经全体农户同意,陈某丈夫王某、女儿陈某户口从某组迁入某组。
20168月,因某市老项目开发,郝家岗村大桥组土地被征用,该组村民每人应得补偿款41000元。20173月,再次征地时,该组村民每人应分56986元。20168月征地土地补偿款,某组议定以陈某系出嫁女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20173月再次征地的土地补偿款,村民组对原告王某、陈某以不符合村民组成员资格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
对于村民组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陈某一家认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遂于今年6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扣发他们一家三口的款项。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组支付给陈某土地补偿款97000元,驳回陈某丈夫王某和其女儿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原告陈某虽系出嫁女,但她自出生至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前,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处,具有该组常住户口,并在该村民组参保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虽然陈某出嫁后其承包地被收回,但村民组未能举证证明已得到陈某的同意,也不能证明原告陈某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土地,故陈某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之前均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至于陈某丈夫王某及她女儿陈某,两人户口虽迁入大桥村民组,但未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空挂户,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征地的增多,“出嫁女”、“空挂户”起诉土地补偿费用纠纷越发常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认定这类人群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问题时,一般要考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这种资格则要求 “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实质要件则要求当事人在村民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而,不论是“出嫁”还是“入赘”,诉请土地补偿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件,否则便不能享受到集体土地上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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