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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出新政,卖方要解约,行也不行?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02 15:16 浏览量:99

未过户出新政,卖方要解约,行也不行?

案情回放

王先生在2016年从赵女士手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区的房子,房屋价款为500万,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时赵女士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双方就商量着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再过户。于是,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将大部分房款395万付给了赵女士,剩余房款等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赵女士将房屋交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装修好之后就入住了,物业费等费用亦由王先生全部承担。

2017年赵女士可以办理房产证了,王先生也曾明确提示过赵女士,但是赵女士都没有及时去办理。2018年河北区限购政策出台,导致王先生不具备在河北区的购房资格,赵女士以此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王先生,并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分析

王先生找到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马冲律师咨询其房产纠纷,马律师听了王先生的叙述之后,仔细的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询问了相关的交易情况,最终分析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王先生已经支付绝大部分房款并已经实际入住多年,双方之间如果现在解除合同,会导致王先生的利益收到巨大的损害,是不公平的。因此,可以要求赵女士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王先生听了马律师的分析之后,决定委托马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起了反诉,要求赵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为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经过审理,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于2016年签订,王先生付款后赵女士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装修后入住多年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有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赵女士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双方未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后河北区于2018年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导致王先生现已不具备在河北区购房的资格,但是王先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至今已逾四年,解除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继续履行为宜。最终判定王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的合同继续履行,赵女士于七日内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王先生支付赵女士剩余房款。

马冲律师不但帮王先生保住了房子,还实现了其办理房屋过户的目的!本案最终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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